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

何謂「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指意願人與諮商團隊、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共同商討當意願人未來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適當的照護方式以及病人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


適用對象


  1. 114/05/01擴大健保給付對象
  2. 使用健保對象請確認
    *該意願人未曾完成預立醫療決定(AD)  
    *諮商當日可以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及上傳作業。
  3. 請依符合之適應症,備妥以下資料並於諮商當日繳交

序號符合之適應症須備妥資料
1.65歲以上重大傷病病人健保卡(需可以讀取重大傷病身分資料
2.符合安寧收案條件者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紀錄意願人符合安寧療護收案條件,或載明符合條件之ICD碼與症狀。
3.輕度失智症(CDR量表0.5至1分)
三個月內開立之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或診斷證 明書(需載明CDR分數)。
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公告之病名
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載 明罹患之疾病名稱。
5.「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收案對象
須於預約時主動告知並由本院 居家護理所查詢確認;或於諮商當日提供可資證明之文件。
6.「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全民健康保險地區醫院全人全社區 照護計畫」收案之六十五歲以上多重慢性病人
由相關計畫醫師開立三個月內診斷 證明書,載明收案資訊(如起迄日)、多重慢性病之診斷。

特別提醒,若經查驗不符健保給付規定,或未能於諮商當日繳交完整 資料,將依自費收費標準收取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


身分別收費標準其他收費
自費
  • 1人3500元/60-90分鐘
  • 第2-3位二位收費2250元
  • 第4位以上收費1500元
二次登錄及上傳費用200元/次
健保
  • 符合健保給付對象適用。
  • 依健保署規定收取「門診基本部分負擔」+掛號費
  • 符合健保身分民眾當日若未完成簽屬,先收自費費用,3個月內完成簽署,再退費用。


預約醫療諮商門診


  1. 如何預約預立醫療諮商門診
    採預約制
    諮詢服務電話
    諮詢單位:南門綜合醫院 社會工作室
    諮詢電話:(03)5261122 轉120  蔡社工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2. 門診諮商地點:三樓19診
  3. 時段: 週三下午14:30
  4. 參加人員
    4.1年滿18歲意願本人。
    4.2意願人二等親親屬至少一人,若二親等內之親屬不克參與,應以書面提出無法參與的理由或檢具相關證明。
    4.3指定委任醫療代理人
    (1)您可以指定或是不指定委任醫療代理人,若有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請填妥委託書,並一起參加諮商。
    (2)若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建議指定代理順位
  5. 攜帶證件:意願人本人健保卡及身分證。 
  6. 填寫文件
    文件請先至下方附件區域下載檔案(請事前閱讀瞭解)
    請先思考甚至與家人溝通討論在生命末期、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時,希望接受或拒絕哪些醫療,包含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如葉克膜、輸血、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鼻胃管、胃造口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及水分),或是由家屬或看護手工餵食等醫療意願決策。在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需進行填寫及簽署。


常見問題


Q1為什麼需要《病人自主權利法》?

所有生命都有其獨一無二的價值,而每個人的價值觀更需要受尊重且被保障,《病人自主權利法》就是基於這樣的基本人權應運而生。《病人自主權利法》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同時確保病人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善終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與醫療團隊討論一旦自身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是否要以「醫療介入」 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抑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此即「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d decision, AD)。 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也讓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中,了解病人對生死大事的想法與價值觀,並因為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降低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決策壓力, 進而因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善終願望的幫助者。由於病人與家屬經由良性溝通達成治療方向的共識,醫療團隊自可免除無所適從的壓力,回歸尊重病人自主權及行善原則,而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病人自主權利法》同時也保障醫療人員在病人確診五種臨床狀態,撤除維生治療及鼻胃管時,有明確的遵循 依歸,並獲得法律完全的保護。

Q2《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保障末期病人的醫療決定權,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除了末期病人外,新增四款臨床條件,包含「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此外,簽署現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 療抉擇意願書」時,只須簽署人本身及二位見證人共同填寫即可生效,而《病人自主 權利法》中所保障的「預立醫療決定」須經過醫療機構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 且註記在健保憑證,方具法律效力。《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保障末期病人(即癌症末期或器官衰竭末期),在生命接近終 點時,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無效的維生醫療。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則可以在前 五種臨床狀態診斷確定後,拒絕心肺復甦術及有效的治療,如葉克膜、輸血、感染時 使用的抗生素等,以及侵入性鼻胃管灌食及人工營養,拒絕的範圍較廣。

Q3為何不能透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修法來保障病人主張善終的權益,而必須另立專法?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關懷的主體是「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保障所有國人在醫療情境中的所有權利。 現行法令對病人知情、選擇、決策權的保護並不周延;再者,《醫療法》及《安寧緩和 醫療條例》中規定,「在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得』由法定代理人、 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各項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書」,因此有時同意書內 容並不一定是病人意願!《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成功立法,可保障病人之知情、選擇、決策權,同時確保國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依然能貫徹執行。

Q4《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否等於安樂死合法化

不論是安樂死或醫助自殺,都是藉由藥物主動終結病人生命,目前世界上僅有少數國家合法,且申請者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與一段冷靜考慮時間,經審查單位同意方可執行。我國目前醫助自殺與安樂死均不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之拒絕醫療權,則是在尊重病患意願前提下,不透過儀器介入來維繫生命,乃是歐美各國近年來認同之病人基本權利。中止醫療措施後,即便病 人最終死亡,也是病人自然病程發生的結果,是「讓病人自然地走」(allow natural death),並不違反醫學倫理。

Q5選擇不再繼續接受醫療介入方式來維持生命時,還能做些什麼?

醫療機構或醫師尊重病人在五種臨床狀態下,選擇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仍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透過緩和醫療的舒適照護、疼痛控制、心理、靈性照護等全人照護方式,引導病人和家屬進行道謝、道歉、道愛、 道別的「四道人生」,讓病人在有限的生命裡保有尊嚴,不留遺憾直到善終。

Q6那些時機適合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鼓勵大家在健康,可以自主表達意願時,和家屬、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起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充分溝通後預先做好「預立醫療決定」,以避免無常到來時的措手不及。 專家建議,人生中成年後每10年、有新診斷疾病、身體狀況變差、剛從醫院出院回家、及配偶往生或離婚時,就應該安排時間與家屬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以適時調整對善終的規劃。由於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無常變故時,很有可能就會喪失行為能力,無法與家屬溝通,因此若想預先針對病情發展,規劃醫療選項及善終計畫,建議儘快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以訂定或調整「預立醫療決定」。

Q7如何選擇醫療委任代理人?

只要年滿十八歲,且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經書面同意後,就可被指定為醫療委任代理人;但,如果是無親屬關係之受遺贈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無法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本人之親屬依法擁有繼承權,可以被委任為醫療委任代理人。醫療委任代理人未來將代表您啟動您的醫療決定,所以他最好是非常了解您的想法、價值觀及需求,也能和家屬溝通的人;此外,代理人最好不要距離自己太遠,必要時才能陪伴您身旁,甚至有能力處理衝突或為您捍衛權益。與醫療委任代理人的關係需 要長期的信賴與經營,所以也需要不定期審視您們的關係是否如舊,如須更改醫療委 任代理人,隨時可透過書面終止委任。 雖然指定了醫療委任代理人,仍應該與所有家屬充分溝通本人的醫療選項及善終計 畫,以避免家屬的誤解與不平安。

Q8每個人可以挑選幾位醫療委任代理人?

可以指定兩位以上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並可指定優先順序,如某位代理人是第一優先順位。但是處理委任事務時,須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示身分證明及書面委任書。若是指定兩位以上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每位代理人皆可獨立代理病人,不需要所有代理人同時在場。

Q9平常人也能註記「預立醫療決定」?

有行為能力,清楚了解拒絕治療的後果與嚴重性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但因結婚而有行為能力的人,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之後經過醫療諮商機構核章,見證或公證,就可以註記在健保卡,完成法定程序。 最好是健康時就先討論並做好決定,因為一旦生病或無常到來,可能來不及諮商或完成法定程序。

Q10是否直接到醫院簽屬就可?還需證人或家屬同意書嗎?

  1. 和家屬溝通,向醫院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2. 與二等親家屬至少一人、醫療委任代理人,及醫療團隊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3. 與家屬達成共識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書面文件

「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後續流程

  1. 由醫療機構核章。 
  2. 兩位具行為能力者見證簽署,或法院公證。 
  3. 醫療機構協助上傳「預立醫療決定書」後,註記於健保卡。 完成以上法定程序,您的「預立醫療決定書」即有法律效力。

Q11這和放棄急救同意書不一樣嗎?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由病人本人簽署的「預立安寧緩和及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或是在病人無行為能力時,由家屬簽署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同意書」,只能在癌症或器官衰竭末期時,開始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無效的維生醫療。《病人自主權利法》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書」,適用範 圍除末期病人之外,還有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經公告重症,而 且可以在前五種臨床狀態診斷確定後,拒絕心肺復甦術及有效的治療,如葉克膜、輸血、感染時使用的抗生素等,以及侵入性鼻胃管灌食及人工營養,範圍較廣。

Q12簽立拒絕心肺復甦術了,還需要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嗎?

之前簽的意願書,只能在末期病人狀態時,拒絕心肺復甦術及無效醫療。《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可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 極重度失智、經公告重症時,拒絕有效醫療如葉克膜、輸血、抗生素,及侵入性營養 (鼻胃管灌食),拒絕範圍比較大。

Q13預立醫療瘸定後,如果遇到條文中所說五權狀況,醫療人員會主動幫病患找兩位專科醫師進行評估嗎?還是要家屬提出要求呢?

疑似五種特定狀態發生時,民眾或其家屬、醫療委任代理人可向醫療團隊提出需求,由兩位相關專科醫師及照會緩和醫療團隊兩次確認診斷,是否符合法定醫療定義。五種特定狀態:

  1. 末期病人。 
  2. 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Q14請問沒生病的人,也可以掛預立醫療諮商門診嗎?

最好是健康的人,未雨綢繆先來諮商,因為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已滿20歲成年有行為能力者,或未成年但結婚者即可以來諮商。

Q15請問門診諮商要準備什麼嗎?會問那些內容?

正式諮商前,民眾需要來院了解相關規定,及事先委任適合之醫療委任代理人等 相關重要事宜。 正式諮商時,須至少一位二等親內家屬參與,並鼓勵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起參加,以了解民眾本人對醫療選擇的價值觀與偏好。醫療團隊會回答有關問題,譬如什麼情況可以拒絕哪些治療,拒絕治療之後如何繼續照顧病人等等。依照過去試辦經驗,諮商時間約需一小時。

Q16請問若想預立醫療決定,要掛哪一科?是要找援疾病主治醫師?還是有專門醫師?

可直接向設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的醫療院所預約或掛號。原則上需找上過訓練課程,有開設諮商門診資格的醫師,依照該醫院的流程預約及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除了醫師之外,還要有護理師、社工師或心理師, 三位專業人員一起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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